罗灵聪 发表于 2024-10-15 11:37:12

金沙县新城供销合作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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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营: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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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:刘盛毅

电话:135085762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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